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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8.3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和监管协调

2017年08月09日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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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已经出现了混业特征。在这种情况下,就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、风险,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,并加强监管协调
news 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
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》文字课连载

  第八讲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核心原则

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和监管协调

 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的隐含前提是,可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,并且同类机构从事类似业务,产生类似风险,因此适用于类似监管。但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已经出现了混业特征。在这种情况下,就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、风险,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,并加强监管协调。

  (一)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

  我们认为(谢平、邹传伟、刘海二,2014),根据各种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支付、信息处理、资源配置上的差异,可以将现有互联网金融机构划分成五种主要类型:(1)金融互联网化,包括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、网络证券公司、网络金融交易平台、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;(2)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;(3)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(以阿里小贷为代表);(4)P2P网络贷款;(5)众筹融资。

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
谢平互联网金融九讲
版面编辑:邱祺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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